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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哪些交管部门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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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以后,我们都会首先想到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以后负责交通事故的一系列处理工作。大家是否想过哪些交管部门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有管辖权呢?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10条的规定,以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有管辖权:

     一、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地没有设立县一级的交通管理部门,那就由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管辖。

     二、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的管辖区域,原则上两个管辖区都有管辖权,但依《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由交通事故最先发生地的交管部门管辖。

     三、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交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合适的,也可以指令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

     四、有管辖权的各级或者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管辖,指定某个有管辖权的交管部门管辖。但是,在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指定之前,最先接到报警或者最先发现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应该先进行必要的抢救,先对事故现场进行前期处理。

     五、军队、武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管辖,也是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但是设计军人、武警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时,应将案件移送军队、武警部队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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