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交管部门制作的记载交通事故发生事实并明确各方事故责任的行政文书,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作为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表现在不但影响着事故的赔偿责任,还影响行政处罚负担,同时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主要以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为依据。这样,当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基本上决定了相应责任的担当情况。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防止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情况,我国规定了对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明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的结局有两种情况,具体为:
一、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原因为:经审查,上级交管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
二、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原因为:经审查,上级交管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
复核的时间比较短,且复核时需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因此,现实中想通过复核推翻原事故认定书有较大难度。如果当事人欲想复核,尽快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意见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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