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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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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陪审员、检察人员,例如检察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如果与参加审判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退出本次审理活动,实行回避。

     同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交通事故过程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实行回避:

     1、如果交通警察本人出现了违法行为,或者与违法行为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交通警察本人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与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则该交通警察不得再执行其参与的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工作;

     2、如果交通警察的近亲属出现了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交通警察的近亲属为交通事故当事人之一,或者与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则该交通警察应当停止执行对该起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工作;

     3、交通警察与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例如该交通警察与案件当事人是“生死”兄弟、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是关系要好的朋友,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是多年师生关系等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该交通警察也不得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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