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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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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下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有管辖权:

     1、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如果没有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由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辖处理;

     2、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3、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的管辖区域,两个以上的管辖区的交管部门域都有管辖权。此时由事故起始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如果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由共同上级交管部门指定由谁管辖。当然,最先受理的交管部门应当对伤者先行抢救,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前期处理。

     此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上级交管部门还可指令下级有管辖权交管部门将案件及时移交给其他本来无管辖权的下级交管部门处理。

      4、武警、军队人员或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管辖,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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