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于在交通事故中丧生的人的尸体的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需要进行尸体检验的规定如下:
检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亲属的同意。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解剖尸体。
境外来华人员的尸体经法医检验的,由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取得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同意解剖的书面证明。
尸体检验之所以规定不在公众场所进行,是因为这关系到维护死者尊严以及考虑到死者亲属情感接受。至于解剖需要征得死者家属同意,这更是为了保护死者亲属的情感。在中国上千年传统都认为,“死无全尸”是最惨烈的死法,所以当死者被解剖得支离破碎时,很多死者亲属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为亲属想让死者留个全尸入土为安。可是现实中也会发生如果不对死者进行解剖,就不能认定事故双方责任的情况,而死者亲属死活不同意解剖,对于这种情况,为了能够公正、公平解决好纠纷,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可以批准对其进行解剖。
那么,对于尸体检验和鉴定完以后的处理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境外来华人员尸体的处理,应当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意愿。尸体在当地火化的,应当由死者亲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进行。尸体运送出境的,由死者家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对于鉴定完后尸体处理规定时间限制,是为了解决有些人为了获得更高额赔偿“挟尸勒赔”的情况。同时也是“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千年传统思想使然。至于对境外来华人员尸体的处理方式,也是“落叶归根”的中国传统影响,同时也是为了考虑死者亲属意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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