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会计事务所员工李某于2013年某日驾驶小汽车离家前往公司上班,在上班途中的一个必经路口因闯红灯、车速过快撞倒行人魏某,但李某并未停车处理,而是加速沿原上班行驶方向驶离现场,李某在驶离现场500米左右,因车速过快与迎面驶来的大卡车相撞,李某当场死亡。李某亲属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认定李某属于因工死亡。
【争议焦点】
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沿上班必经路逃逸过程中发生二次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亡。
【处理结果】
(1)交警部门对此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一份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份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李某现已死亡,公安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后,认定李某不属于因工死亡。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
李某发生的第一次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上班途中”及必经路线,但是在上班途中撞倒行人魏某后驶离现场500米左右即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上班途中”并非仅仅一个空间概念,而须从行为目的上来判断,由于李某再次被撞时意图在于对交通肇事的逃逸,而非为工作,应当视为肇事逃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而非“上班途中”,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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