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可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两者在前者不依法提出申请后有权提出)。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是否获得支持的前提,工伤认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上海,工伤认定部门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出的工伤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1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伤认定的期限
上海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受害职工或其亲属、职工所在单位)。
三、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如果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需要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结论作为依据的,在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还没有作出相关结论的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会后,应当及时恢复认定。不管是工伤认定时限中止还是恢复,认定部门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四、回避制度
如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和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对工伤认定程序进行了解,看看认定部门是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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