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7条、《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事故现场,负有保护义务;如果当事人基于故意的目的毁坏事故现场导致无法确定责任的,根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的不理后果。
原因在于,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在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之前,一些证据可能会因为认人为的因素遭到灭失的后果,导致事后对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产生不确定性,而当事人作为事故现场的第一人,对现场的保护义务的理应由其承担,如果当事人处于故意毁坏现场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理应承担全部责任,以此来打消当事人的侥幸心理。
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
(1)应在现场清楚标记停车位置,尽量保持车辆在肇事中的原始状态,并开启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需开启尾灯等),以免其他车辆对事故现场造成破坏或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2)用粉笔或石头将现场的车辆制动印迹、物品散落位置、伤员倒卧在地的位置等。
(3)阻止其他人进入事故现场,保证痕迹与物证的完好性。如果遇到雨雪天气,还应用帆布或防雨篷布将现场物品遮盖起来。
(4)有相机等摄影设备的话,还可以将事故现场拍照或摄像保存。
依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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