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是上海市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的重要因素之一,每年都有大量的单位以及人员因为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他人损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次是商业三者险,最后是责任人。对于前面两种保险,赔偿的对象均为车外的第三人,不包括车上人员。那么,该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车上人员呢?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1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交强险中的车上人员,指的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并据此判断出因为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人还是车上人员,必须是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作为依据,如果该人在车上的则为车上人员,否则为第三人。
根据上海市的上述规定,车上人员的认定主要是依据交通事故发生时该人是否处于保险车辆之上。一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该人员处于保险车辆之上的,则认为是车上人员,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应当按照车上人员可以获得的赔偿由相关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
区分车上人员与第三人是极其重要的,因为这两种受害人在事故中获得的赔偿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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