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管部门介入调查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作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内容之一,事故责任也成为了交管部门以及当事人之间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证据。
我国《交通安全法》76条确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赔偿原则。依据该条第2款之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即使机动车方被交管部门认定为不承担事故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全责,但是,机动车方仍需承担不小于10%的赔偿比例。而且该比例已然排除了交强险的法定赔偿限额,也即10%赔偿比例是对交强险保险公司理赔不足后存在的,由致害人或是其他法定的赔偿义务人承担。
无过错责任原则打破了传统在人们心中存在不担责不赔偿的理念。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原则只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存在。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仍然需要按照以往的过错责任为原则划分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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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行人在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损害的,即使自身全责,也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切不可因为自己全责,而不主动去主张自身的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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