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由简易程序下的交通警察或普通程序下的交管部门制作出具。事故认定书出具后,会交付当事人签名,但签名只是交管部门送达事故认定书的程序,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内容的认可。
当事人即使对事故认定书进行签收,但是,如果对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不服,仍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得到救济。对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可以有二:
一、申请复核
申请复核权是当事人法定的权利之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上级交管部门维持原事故认定书,一种是上级交管部门责令下级交管部门重新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认定,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的时间比较短,所以,要求当事人速速的进行决断。
备注:简易程序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适用复核程序。
二、民事诉讼
如果错过了复核时间或是复核得不到救济的,那么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得到救济。交通事故认定书毕竟是作为民事证据存在的,因此,其具备证据效力。而证据是否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是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法庭上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减弱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一旦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被减弱,那么其认定的事实就很有可能不被法庭采纳,从而也就改变了事故认定书确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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