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大小的依据,其在法律上只是一份证据。因此,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只能申请复核,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3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5条之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同时,应注意的是,如果在复核期间当事人任何一方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交管部门应当终止复核。所以,当事人如果想以复核结论作为证据的话就要注意提起诉讼的时间要避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期限,否则只能以原来的认定书作为证据助权利。当然,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份证据,那么当事人还可以在诉讼中对其证明力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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