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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程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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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申请复核。

      复核的申请需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3日内提出,且是向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应当提交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对事实理由予以举证,来证明在责任认定程序中出现的错误或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

      对于以下复核的申请上级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1、超时提出的,即事故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后才提出复核申请的;

      2、再次提出的,即已经复核过一次,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仍有异议再次提出复核的,因为复核一次终结;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对所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对于复核不予受理的情形,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走诉讼程序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交的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原则上只进行书面审查,而在其认为有必要或在当事人提出时,可以召集事故当事人到场陈述,听取当事人意见。复核的次数仅限一次,经审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责任划分正确的,对事故认定结论予以支持;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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