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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复核(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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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简易程序下的事故认定书,一种是普通程序下的事故认定书。依照《交通安全法》73条之规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表现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上,事故责任会由交管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说明。因此,与其说是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处理极为关键,不如说是事故责任更为确切些。事故责任对事故赔偿、事故处罚、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都是有重大意义的。      

鉴于事故认定书的重要地位,为了给当事人二次维权的机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二节有了复核制度。其51条,交通事故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但是该认定书仅限于普通程序处理下的事故认定书。其52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简易程序认定书不适用复核制度的原因:      

1、简易程序伤害较小,而且交警在事故认定的时候,证据较为清楚;      

2、简易程序损害数额小,如果允许复核,会加重行政机关负担;      

3、现实中大量的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如果都允许复核,也增加了赔偿争端解决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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