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车辆被盗窃后,盗窃者驾驶被盗窃的车辆肇事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此时,这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1、 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或抢夺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
2、 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事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车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对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在车主的意志以外,车主也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相应的额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但是,从救助优先的考虑出发,车辆被盗抢后,盗抢者驾驶被盗窃的车辆肇事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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