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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谁的错,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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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就算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承担了过错责任,但是其往往可能不会成为赔偿的主体,而其赔偿的直接主体可以为其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或是商业险的保险公司,甚至于在有的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都不用花一分钱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例如有案情如下:受害人反映有一辆摩托车和他的车发生碰撞,碰撞的位置是车身左面的轱辘和前保险杠。双方当时是同时向西行驶,摩托车在左方进行超车,小车的车速是20~25迈,摩托车车速80~100,小车的手续齐全,摩托车没有驾照没有车牌,应当怎样处理?是谁的错?
       

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也可以说是事故责任是由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从各方的证词以及现场调查等证据中通过经验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的,在事故认定书中加以说明并送达各方当事人。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定性,同时也是各方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的主要依据。对于本案的处理,根据《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而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事故的责任比例共同承担;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条之规定,对于赔偿,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由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先与赔偿,不足的部分才会由被保险的机动车主依照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本案中,对于摩托车的损害,由小车的保险公司在事故责任大小和保险理赔限额的范围内支付,不足的由小车按事故责任承担,如果保险公司可以对摩托车主进行全额赔偿的,小车车主可以不花一分钱;而小车的损失因为摩托车没有保险,所以只能由摩托车主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自己承担小车的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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