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民间经济往来的日益频繁,车辆作为质押标的物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当车辆质押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应由谁负责呢?答案是质权人。
首先来了解一下何为动产质押。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作为债权人的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此法律关系中,将动产进行质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是出质人,取得质押标的物实际控制权人就是质权人。
其次,质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有二:一、当车辆作为质押物后,所有权人对车辆失去直接支配和占有能力,机动车转为由质权人进行控制,如果此时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质权人承担;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物,假如质权人擅自动用了质押物,其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是在情理之中。
综上,出质期间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留置期间,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应由和人承担赔偿责任呢?
留置是什么呢。打个比方,修车人修理他人车辆,当车主不支付修理费时,修车人可“扣留”该车,当不得不对该车进行拍卖的时候,修车人可从中优先获取应得的修理费。这就是留置。
但是要实现留置权还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首先是留置他人动产之后,必须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履行债务,超过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方可对留置物进行处分。所以在该宽限期内,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实际控制权。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与质权场合一样,理应由留置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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