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76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6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中交管部门只根据各机动车辆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而没有划定具体赔偿比例。
当一方为主要责任,一方为次要责任时,对于赔偿,一般划定的赔偿比例原则为:对于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其赔偿责任比例为70%,而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其赔偿责任比例为30%。举 例说明:甲机动车与乙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乙为次要责任,那么此时该如何赔偿呢!正确的做法为:甲的损失在总损失数额中认定比例,甲自身承担70的赔偿比例,乙承担甲损失30%的赔偿比例;对于乙的损失,乙在自身总赔偿数额中承担30%的赔偿比例,甲为之承担70。
对于上述甲和乙的损失,实现的是互赔,也即甲赔偿乙,乙也赔偿甲。往往甲乙都有保险,所以甲乙所应承担的赔偿都会有保险公司优先赔偿。因为都有过错,所以交强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的责任内承担理赔,商业险在商业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对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甲乙自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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