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解决事故赔偿问题的关键,而损害赔偿责任很大程度上是由事故责任的大小决定的。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
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从《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可以体现出来,依据该条,在涉及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备注:此时保险分为有责责任限额及无责责任限额);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事故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举例:同等责任下各担50%。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事故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全责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那么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承担更多一些的赔偿比例);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此处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地区规定可对《交通安全法》76条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就规定,对于那些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赔偿时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也即按照相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后,才会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比例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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