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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代位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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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的代位诉讼,是指当肇事机动车方怠于行使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肇事机动车方的债权。

      在我国,交通事故诉讼中的代位诉讼的提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案件都可以进入代位诉讼。根据规定,交通事故代位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2、被保险人对赔偿权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确定且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3、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致使赔偿权利人没有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交通事故案件的代位诉讼管辖问题依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代位诉讼中,被告不再是肇事机动车方,而是保险公司。肇事机动车方为诉讼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另外,在代位诉讼中,当事人还需要注意的是:案件的诉讼费用将由被告即保险公司承担,而对于诉讼中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则由第三人即肇事机动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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