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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费可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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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从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第二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原告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减交诉讼费用。但是,在什么情况下申请减交才会获支持呢?可以减交多少呢?

     一、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

     1、当事人因为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

     2、当事人因为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3、当事人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4、当事人属于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5、当事人有其他确实需要减交情形的。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起诉讼,有以上几种情形申请司法救助减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减交的比例

     当事人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据一定的比例减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的比例不得低于30%。即是说,在前面所述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30%,或者按更高比例减交。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了解,通过诉讼索赔的,可以申请减交诉讼费用,有前面所述情形的,将会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至少减交30%,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减轻经济负担,无后顾之忧地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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