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中中止审理,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中止诉讼的事由,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交通事故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由我国法律明确予以规定,法官及当事人都没有权限决定案件进入中止审理的状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审理: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法院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后,不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诉讼一律中断。待中止诉讼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的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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