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于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局判决以前,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为了解决其生活或者生产上的需要,而先行执行赔偿义务人一部分财产的行为。
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以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人民法院会予以准许:
1、交通肇事的机动车已经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但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没有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抢救费垫付责任;
2、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出的抢救费超过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再或者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没有及时为受害人垫付全部或者部分抢救费用的;
3、依据《交强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没有及时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的。
在北京市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并且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害人需要抢救,垫付抢救费属于紧急需求,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先于执行的,人民法院会准许。
通过本文提醒广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更多需要本文的人),在自己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一定积极寻找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据,以本文情形为例,不要傻乎乎地等到判决下来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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