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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法院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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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诸法院给予公正的裁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作出公正裁判。

     在北京市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当事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受理,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的“无名氏”“XX车驾驶人”为被告起诉的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或者其他法定的事故类型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会根据案件情况将逃逸肇事者等主体在认定书上记载为“无名氏”或者“XX车驾驶人”。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以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的“无名氏”“XX车驾驶人”为被告起诉相当于没有被告,北京市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2、当事人仅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会受理,但如果当事人仅仅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那个作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本结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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