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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调解的参与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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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损害的,这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案件(当然肇事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将被公、检机关依公诉程序处理,这种情况除外)。对于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通过多个途径解决。例如,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就是其中之一。

     虽然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是个较为主观性的解决途径,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可以参加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加人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或者说具备一定资格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3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参加交管部门主持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活动: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2、当事人的代理人;

     3、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4、根据具体交通事故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调解的其他人员。

     如果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等问题。

      另外,为了使调解迅速、快捷地进行,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当事人任意一方不得超过三人。如果一方人数众多,可以采用推举代表人参加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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