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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损害赔偿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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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是指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各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共同向交管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交管部门作为中间人协助各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对于交管部门的调解,可见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地区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章中,专门性的对损害赔偿调解做了规定。包括调解的时间、调解的原则、调解的参加人、调解程序及调解协议等。

     在广东省,对于调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2、13条有相关规定:

     一、 空白调解申请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示交通事故当事人有申请调解或诉讼的权利:

     ●时间: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

     1. 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2. 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

     ●告知: 告知各方当事人有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发送:向当事人发送空白格式的调解申请书。

     二、 调解书及调解终结书

     1.调解成功

     交管部门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调解失败

     交管部门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会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生效后具备合同效力,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的,权利方可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可以另行提起人身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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