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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办案单位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交警支队进行调解。但是,如果交管部门主持调解一次后,当事人还可以再次申请调解吗?
根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的规定,如果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交管部门请求调解,由支队的2名交通警察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1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已经调解1次之后,再次要求调解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负责接待。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天津,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在办案单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共同向办案单位(在天津一般为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调解。在交通警察支队进行1次调解之后,当事人还可以再次提出调解要求,只是,第二次提出要求时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接待,不再像第一次调解那般需要2名交通警察主持。
在这里有必要提醒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如果造成其损失较大的,最好是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因为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众多,计算、适用标准等都比较复杂,即使是调解,有专业律师作为代理人才能获得全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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