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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处理交通事故争端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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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或是调解是我国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常见的途径,尤其对于一些事故伤害不大的交通事故。在各地出现的“快处快赔”机制,就是针对事故造成损失不大的情况设立的,由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及时的签订赔偿协议,意在快速的处理事故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事实上,现实中很大一部分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通过协商得到解决。

        那么,在协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重要的事项,才能使得协商公平、公正、合理呢?主要包括如下一些:

        一、立足于事故伤害或损害

        协商的数额必须以事故客观上造成的损失为依据,任何一方都不能漫天要价或是砍价,如果对事故的损失不能准确的判断,那么,协商的时间最好以事故损失可以损失基本判定为起点。事实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交管部门的调解时间就比较合理,即: 1. 死亡案件,从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 2. 受伤治疗案件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 伤残类案件,从定残之日起;4. 财损案件,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二、事故认定书为重要的协商证据

        事故认定书记载了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各方协商通常需要以事故认定书为基础,尤其是其中认定的各方事故责任大小。

        三、有必要参照一定的法律、法规

        各方在协商过程中有必要参照《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赔偿密切相关的法律与司法解释,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可由保险公司参与

        保险公司若是愿意一起协商,受害人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一起,那样最好,因为保险公司尤其是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是会承担一定赔偿义务。

        五、可有律师参与

        协商过程可以有律师参与,尤其是重大事故伤害案件的协商。律师参与,将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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