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伤残案件都适合进行调解,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不宜进行调解呢?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杭州)在此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有较多的扶养人并且经济困难
假如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多名扶养人并且经济困难,一旦通过调解来索赔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将极可能丧失再次诉讼程序来请求继续给付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机会。
而通过诉讼来索赔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的相关规定,超过确定的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的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也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的,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应当予以受理。如果赔偿权利人经济困难也没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也就是交通肇事者继续给付5年到10年的相关费用。
二、交通事故伤病并没有痊愈的
在交通事故伤病并没有痊愈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因为并非医学专业人士,很难准确判断调解后还要花费的医疗费用,假如日后还需要治疗的费用远大于调解所得的交通事故赔偿金,则将是得不偿失。
三、可能存在后续治疗或复发及并发的情况
交通事故伤者即便已经是第一次住院治疗终结,但很难保证还需要后续治疗。如果伤病在调解后复发或者引起并发症,这样的调解情况,将给交通事故受害人带来极大的风险。
总而言之,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杭州)提醒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如果有以上3种情况之一,则不宜对交通事故伤残案件进行调解,否则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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