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部队的现役军人,前不久接到任务让我开车去机场接一位从外地开会回来的领导。在路上我车速过快(每小时140公里),后将几个正在路上施工作业的工人撞倒,其中一个工人被撞飞,该工人落地后当场死亡。后对方报案并拨打了120及1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达现场后,经勘察、调查:工人施工前在不远处按照规定设有红色标志路障,属于正常施工,不存在过错;我因超速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我存在严重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将要面临吊扣驾驶证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后交警部门又告诉我,因为我属于现役车人、肇事车辆属于军车,所以对我将由我所在的部队处理。对此我不太明白,难道军人、军车发生交通事故,与普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不一样吗?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规定,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在民事赔偿方面并无不同,军人、军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交通法律、法律依法进行处理;但若需对军人进行行政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转由该军人所在军队、武警部门负责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处理。
本案中,对该军人吊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都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应当按照规定转由该军人所在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不怕搞丢随时计算赔偿查询交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