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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负责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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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由此规定可知,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有报案义务;但当一方当事人丧失报案能力,即受害人丧失报案条件,例如:死亡、重伤或者昏迷、为未成年等情形时,或者当事人因其他缘由不具备报案可能,则仅由对方当事人负报案义务;若因对方当事人未报案,未保护好现场等行为致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各方责任时,负有报案义务一方将承担因未报案致使责任无法认定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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