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一般情况下参照《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指的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该条规定,并没有将被扶养人限定为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因此,被扶养人不一定是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但是为什么说其可以作为交通事故损害案件中的原告提起诉讼索赔呢?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就会导致收入的丧失,进而使被扶养人的利益和生活遭受损害。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致人死亡,但是死亡的损害之一为被扶养人的利益和生活受到的损害,被扶养人为损害后果的承受人,即是说其权益因为交通事故致扶养人死亡而遭受了损害,是被侵权的一方。
因此,作为权益被侵害的一方,被扶养人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承受者,应当可以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交通事故案件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人身损害的,被扶养人始终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权利人。只是,在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仅仅是构成伤残,所以,虽然被扶养人享有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但是,均由受害人作为各损害赔偿项目的权利人统一向赔偿义务人索赔。在死亡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已经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索赔的权利只剩被扶养人,所以其可以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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