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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某些比较简单的案件,可能会考虑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大的好处在于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在哪些情况下法院得以适用简易程序呢?根据《民诉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简易程序。
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纠纷,因绝大部分都在事发后及时通知交警部门介入处理,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由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大部分都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简易的情形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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