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作为民事案件从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直至执行时往往是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为了保障在这个时间段里,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不会隐匿、转移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使未来可能生效的判决得到执行,受害人就有权利采取申请保全的措施。
针对申请保全措施的案件,其诉讼费用需根据实际要求保全的财产数额并结合一定比例缴纳,具体如下:
一、财产的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是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二、财产的数额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交纳;
三、财产数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交纳;
四、限制:受害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用的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于执行,对于申请执行的执行费用需按照以下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一、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每件交纳50元;
二、对于执行金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的比例交纳;
三、对于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交纳;
四、对于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交纳;
五、对于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的比例交纳。
另外,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4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可以分为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用和强制执行费用属于申请费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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