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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执行案如何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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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民事赔偿案件,如果相关责任人不依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北京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经过法院判决,义务人不履行自己义务,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执行费如何收取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收费制度的暂行规定》第1、2、3条的规定,执行案件收取费用情况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预交实际支出的费用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应当依法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和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案件立案时,人民法院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执行费,该项费用等到实际执行到案款之后再依法予以收取。人民法院只预收案件执行中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并且不得减交和免交。

     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一并向被执行人执行。

     三、先交纳申请执行费再发还案款

     申请执行费用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标的一起执行,所以所有的费用最终均由申请执行人获取。人民法院按应当在发还案款之前,给申请执行人开具交费通知书,通知其向指定银行交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交纳了申请执行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执行到的全部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如果申请执行人不交纳执行费的,人民法院不得发还案款。
     
     道路交通事故执行案件,根据以上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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