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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费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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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各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进行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申请免交、减交、缓交的除外。那么,诉讼费用究竟应当由谁承担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根据该条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上诉人交纳。但是,注意,这里的只是预交,并不代表由以上人员负担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承担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负担:

      一、完全败诉的一方承担

      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或被告一方完全败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原告方或被告方实际承担。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担

      如果民事诉讼案件,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分诉讼费承担的比例(一般根据胜诉与败诉的比例确定)。

      三、根据对诉讼标的的厉害关系分担

      属于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厉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比如说,如果是原告方败诉的,应当原告各自诉求的数额比例,承担诉讼费用;如果是被告方败诉的,根据被告方承当的赔偿数额比例确定承担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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