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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申请执行应当交纳的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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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义务人应当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果责任人不履行的, 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依法收取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4条的规定,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交纳申请费。具体申请费交纳如下:

     一、没有执行的数额或者价额的

     如果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没有执行的数额或者是价额的,每一件执行案件应当交纳50—500元人民币申请费。

     二、有执行价额的

     如果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有执行数额或者价额的,申请费按照以下不同情况交纳:

     1、如果执行案件执行的数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每件交纳50元人民币;

     2、如果执行案件执行的数额或价额超过1万元到5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照1.5%交纳;

     3、如果执行案件的数额或价额超过50万到5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照1%交纳;

     4、如果执行案件的数额或价额超过500万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 超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5、如果执行案件的数额或价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超过的部分,按照0.1%交纳。
   
      道路交通事故执行案件按照以上规定交纳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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