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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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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规定诉讼时效的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争议尽快地解决。同时,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查清争议事实,有利于及时、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

        一、诉讼时效定义

        诉讼时效,是指赔偿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就丧失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包含以下内容:1.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则丧失了强制赔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赔偿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赔偿权利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以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会保护权利人的具体请求,即当事人将丧失实体胜诉权。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诉讼时效的期间。

        二、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37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是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经了解了自己权利已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时效的权利拖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以及时效起算点无法确定的情况。

        一般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日是权利被侵害之日,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四、诉讼时效期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赔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即暂停计算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而仅是将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将时效中止前后时效进行的时间合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赔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如赔偿权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五、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1)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如受害人向赔偿义务人索要医药费或者赔偿金等;(2)赔偿权利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受害人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调解、向法院起诉等;(3)赔偿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受害人向赔偿义务人讨要赔偿金,赔偿义务人答应支付,则构成时效中断。

        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赔偿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赔偿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诉讼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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