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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车祸赔偿的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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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权利的主张存在一些时间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亦是如此。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可以采取和解、调解或是诉讼的途径,对于诉讼,其中最为重要的期限问题就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人能够完整主张权利的期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径直判决并强制执行。而如果诉讼时效已过,当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义务相对人就可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利人很可能将面临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危险。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137条明确,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时诉讼时效期间受到时效中断、时效中止的影响:

     一、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正常进行中,因发生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可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产生的法律效果为::从中断时起(也即从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得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请求权,进而可视为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产生的法律效果为: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备注:中止的情形下,原发生的诉讼时效时间继续有效。

     鉴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与中止的情况,上述136条同时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对于受害人享有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此规定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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