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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交通事故情况下由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救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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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道路社会救助基金限定垫付抢救费与丧葬费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三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此举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和赔偿。

       (1)抢救费用超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的。此种情形要求肇事的机动车已经是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已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了义务的。抢救费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项目中的医疗费用项目。其中,事故中的机动车负有责任的,机动车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0000元,机动车无责任时的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000元。而现实生活中,当受害人伤情较重时,其抢救费用远远超过1000元,在受害人的抢救还没有结束的情形下,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由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及时垫付,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该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损失,事故责任人未能及时为受害人提供抢救费用的,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此时应由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然后再向致害人追偿。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即时救治,由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事后再向责任人追偿。查明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未投保交强险,则由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事后向责任人直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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