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也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必须投保的保险险种,投保具有强制性。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致使他人人身或是财产损害后,交强险保险公司是第一位的赔偿义务主体,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一方承担理赔义务。
交强险的保险理赔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但是,值得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当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时候,不足的损失该如何赔?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可以适当减轻赔偿比例,但未具体明确减轻比例。地方规定对上述76条作出了明确,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后不足的部分,各方按照下列情况分担:
设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为T
1. T对事故无责任的,则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剩余赔偿责任;
2. T承担次要责任的,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足部分80%的赔偿责任;
3.T与机动车方一起承担同等责任的,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足部分60%的赔偿责任;
4. T承担主要责任的,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足部分40%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责任全部由T承担的,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足部分10%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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