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国家强制责任保险也即交强险对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交强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强制性体现了它的国家公益性质:为了更多的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交强险的赔付是有具体限额的,而且对不同的赔偿项目规定不同的限额。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3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其中:
有责任限额:
◆ 死亡伤残:110000元人民币;
◆ 医疗费用:10000元人民币;
◆ 财产损失:2000元人民币。
无责任限额:
★ 死亡伤残:11000元人民币;
★ 医疗费用:1000元人民币;
★ 财产损失:100元。
在以上保险限额内,保险公司负责保险理赔,但是如果上诉限额费用不够赔怎么办,对此我们需要根据各方额事故责任来确定不足的分担: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对不足额部分,各方依照各自承担的事故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对交强险赔偿不足,机动车方无责的,承担不超过10%;机动车方有责的,按照事故责任大小适当增加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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