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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与交强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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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这三种情况下,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这三种情况下,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这些费用以后,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有以下七个来源:

       1、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款;

       7、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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