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道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都应该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该与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保险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都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交强险合同也是一样,只能约束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交强险保险公司)。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金。
交通事故受害人并非交强险合同的当事人,其是否一定无法参与到该保险当中,直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赔偿呢?
根据保监会出台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约束直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赔偿:
1、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2、人民法院作出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的判决书,并签发给交通事故受害人的;
3、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或者丧失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索赔的能力,或者书面放弃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
4、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拒绝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形。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如果被保险人出现以上情况之一或者受害人具备以上索赔条件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保险金赔偿来弥补自己的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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