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挂车未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该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事故当事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2010年9月10日,司机刘某驾驶一辆牵引车拖挂挂车在途经东莞市大朗镇某加油站路段时,由于挂车转弯不小心把向同方向驾驶摩托车的李某碾压致死。事故发生以后,交警部门立即到达现场,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验,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查,刘某驾驶的牵引车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是挂车却没有购买任何车险。后李某的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某和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0万。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都应该购买交强险,牵引车、挂车既然也是机动车,当然也应该购买交强险,而且在实践操作中,牵引车、挂车也都是分别向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的。本案中,虽然牵引车购买了交强险,但是它不是肇事车辆,反而肇事车辆的挂车却没有购买交强险。而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没有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的机动车方得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再由事故当事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因此本案的司机刘某就得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即先赔偿122000元给李某家属。不足的178000元才能由刘某和李某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因此,通过此案告诫各位车主,牵引车、挂车应该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切勿因节省保费而耽误投保,否则会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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