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所有上道路运行的机动车均必须购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及交强险的特点,投保交强险应注意以下问题:
选择保险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无理拖延承保。保监会将具备从事该类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投保人可以进行查阅。
签订保险合同
在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与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投保时,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车辆的相关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应当在解除合同前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2、投保人缴交保费义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3、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至于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强险合同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其中,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另外,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解除交强险合同
投保交强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只有在投保人未履行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时才可以行使。并且,解除合同前需要出具书面通知书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在收到通知书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人在具有以下调解之一的方能解除合同:(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但应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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