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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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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本保险关系有关的主客体:
  

(1)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合同费用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我国,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根据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合同费用,并在保险期限内为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只有经保监会批准的中资保险公司,方可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并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当事故发生时享有损害保险金请求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可以存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形。

 

(4)受害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指在因交通事故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员,而是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员以外的第三人。

 

(5)保险标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的,具体是指对第三人(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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