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一般规定。如果一些特殊车辆,例如挖掘机、吊车等发生车辆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还会同上述规定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浙江省)
吊车、挖掘机等发生事故导致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讨论:一种情况是,该特殊车辆发生的事故属于作业安全责任事故;另一种情况是,该特殊车辆发生的事故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对于第一种情况,特殊车辆发生作业安全责任事故(如吊车在从事吊装作业的过程中因所吊物品坠落致他人受伤,挖掘机在挖掘作业时误将他人铲伤等),根据《交强险条例》第1、3条的规定,交强险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交强险被保险人和事故车辆车上人员以外的人)得到及时赔偿而设置。因此如果特殊车辆发生事故属于作业安全责任事故,不是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种情况,特殊车辆发生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由于交强险其实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简称,同样根据上述原因,即使是特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然有义务赔偿。
因此,按照浙江省相关规定,特殊车辆发生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问题,应分以上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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