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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受害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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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事故损害,根据各方过错等因素确定各自应该承担的数额。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以外的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交强险条款》第5条规定,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所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是不包括被保险人与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并不是赔偿所有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只是赔偿交强险合同中规定的受害人,也即通常所说的“第三人“,也就是上文所说的除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人。

     其中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人属于比较难理解的部分,在上海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11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结论,交强险中的第三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前在车辆以外的人员。

      有人可能会疑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本来处于车上,因为交通事故被甩出车外的,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呢?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该人仍然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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