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8日,简某驾驶粤AXXXXX号轿车行驶至广州白云区XX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撞上了行人肖某,致使肖某受伤。广州当地交警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和调查取证,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简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肖某即被送往广州XX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于2011年4月11日出院,共住院治疗24天,住院期间陪护两人,加强营养,卧床休息3个月,半年内不负重。后来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肖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肖某构成十级伤残。
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简某、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连带赔偿其以下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64761.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简某无答辩意见。被告XX保险公司答辩称,同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请求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当按1人的标准计算,医嘱只是注明两人护理的事实,但跟伤情不符,不需两人进行护理。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按广东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方损失为:1、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00元(50元/天×24天);2、护理费7400元(50元/天×24天×2+50元/天×100天),因原告为五岁幼童,结合原告伤情且鉴定、医嘱为据,故此本院对此诉请予以支持;3、交通费,酌定500元;4、营养费酌定2000元;5、鉴定费1200元,有票据支持;6、残疾赔偿金68600元(34300×20×10%);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最后作出判决:
一、确认原告肖某可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为85900元;
二、被告XX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某赔偿859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费的计算根据护理人员人数、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间确定的。通常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案中,医院出具的证明是原告的护理人员人数为两人,因此法院驳回被告要求按一人护理人数来计算的要求是有依据的。
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的话,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赔偿时,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超过部分就按照事故当事人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被告简某向XX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由于损失并未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因此只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简某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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